致各投標人:
一、原招標文件第三章評標辦法和標準:評標辦法和標準數據表第4項 第4條 投標人若不能按投標文件承諾的項目部施工管理人員到位的,應當無條件地接受招標人作出的以下處理:
a、工程開工前,擬派出的施工現場管理人員不能全部通過福建省工程項目建設監管系統備案的,招標人有權解除合同并按違約追究投標人責任;
b、工程開工后,除不可抗力外,投標人變更項目部施工管理人員中的項目負責人或項目技術負責人,每人每次向招標人交納 10000元違約金;其他人員每人每次向招標人交納5000元違約金。
現修改為:
投標人若不能按投標文件承諾的項目部施工管理人員到位的,應當無條件地接受招標人作出的以下處理:
a、工程開工前,擬派出的施工現場管理人員不能全部通過福建省工程項目建設監管系統備案的,招標人有權解除合同并按違約追究投標人責任;
b、工程開工后,除不可抗力外,投標人變更項目部施工管理人員中的項目負責人或項目技術負責人,每人每次向招標人交納 100000元違約金;其他人員每人每次向招標人交納30000元違約金。
二、本項目無需提供已標價工程量清單。
當招標文件、招標的澄清、修改、補充等在同一內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時,以最后發出的文件為準。本補充通知內容作為招標項目編號閩聯審明招【2019】004號“城投廣場智能化A區(1#樓-3#樓、5#樓、6#樓、C1#樓、C2#樓及地下室)工程”《招標文件》的組成部分,與《招標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招標人:三明城投集團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
招標代理機構:福建聯審工程管理咨詢有限公司
2019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