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
三明市區限價商品住房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
梅列、三元區人民政府,市直有關單位:
《三明市區限價商品住房管理暫行規定》已經市政府常務會議研究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三明市人民政府
2014 年 10 月 8 日
三明市區限價商品住房管理暫行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調整住房供應結構,建立分層次的住房保障供應體系,規范限價商品住房建設、管理和配售等工作,根據國家及省、市相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三明市區限價商品住房規劃、建設、分配、銷售、管理及監督等工作。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限價商品住房,是指由政府組織提供或由各類投資主體通過公開出讓取得建設用地使用權后投資建設,限定套型面積、銷售價格、建設標準、銷售對象等,主要面向住房困難的人才、特定企事業單位職工等家庭供應的,具有保障性質的普通商品住房。
第四條 市住建局牽頭負責限價商品住房的建設、分配、管理等工作;市公務員局會同相關職能部門負責人才審核、認定工作,市委組織部人才辦最終把關;市物價局負責限價商品住房的定價工作,市國土局負責限價商品住房用地收儲和出讓等工作;梅列、三元區政府及市監察局、發改委、規劃局、人社局、科技局、經貿委、教育局、衛生局、宣傳部、農辦、臺辦、民政局等有關部門按各自職責分工負責相關工作。
第二章 建設管理
第五條 市住建局根據限價商品住房需求,會同有關部門編制限價商品住房的建設計劃,報經市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建設用地在土地利用計劃及供應計劃中予以優先安排。
第六條 限價商品住房房源建設和籌集方式
(一)采取“限房價、定標準、競地價”方式建設。在土地出讓條件中,對擬出讓地塊限定住房套型、最高銷售價格、建設標準等,采取向上競地價、向下競房價方式選擇開發商實施項目建設。
(二)普通商品住房開發項目中配建。在土地出讓條件中,明確配套建設的限價商品住房的建筑總面積、套數、套型建筑面積、建設標準、建設進度、銷售價格等,由房地產開發企業在商品房項目中按出讓條件配套建設。土地出讓條件由市國土局會同市住建局、規劃局、物價局制定,并寫入土地出讓合同中。
(三)調整存量或閑置政策性住房。報經市政府同意,將由政府投資建設、收購的存量或閑置的政策性住房(含安置房、公房)調整為限價商品住房。政策性住房土地性質為劃撥的,由市國土局根據國家、省、市現行政策依法辦理土地出讓變更等手續,市住建局依法辦理預售許可或銷售備案手續,市房屋權屬登記中心辦理房屋權屬變更等手續,納入商品房銷售管理渠道。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會同有關部門開展配售申請、審核、分配等工作,項目業主單位或市政府委托的相關企業作為銷售主體與申購人簽訂銷售合同并按規定進行合同登記備案。調整存量或閑置政策性住房為限價商品住房的,銷(預)售款納入監管并全額繳交市財政專戶,按收支兩條線管理并辦理結算。
(四)提供自用土地掛牌建設。允許住房困難戶較多的國有大型企業以及大專院校、三甲醫院等特定人才集中的企事業單位提供自用土地建設限價商品住房。具體由企事業單位向市國土局提出自用土地收儲和限價商品住房建設申請,市國土局會同市規劃局、住建局提出收儲和建設意見報經市政府同意,由市國土局實施收儲后會同市規劃局、住建局、物價局擬定掛牌出讓條件,報經市政府同意,按照“限房價、定標準、競地價”方式建設。
(五)集中建設員工公寓限價銷售。經市政府同意,可采取劃撥土地方式由政府集中建設員工公寓,限定銷售價格出售給市區各工業園區、經濟開發區的企業,由企業負責向員工出租,出租情況報住房保障部門備案。具體由梅列、三元區政府負責調查轄區內各工業園區、經濟開發區企業購買需求并報市住建局,市住建局根據需求會同市國土局、規劃局提出選址和建設意見報市政府批準后建設。
第七條 新建限價商品住房套型建筑面積 90 平方米以下的房源所占比重原則上應達到 70%以上。具體由市規劃局在建筑方案審核階段負責把關。
第八條 限價商品住房項目應選擇在交通相對便利、市政基礎設施較為完善的區域進行建設,方便居住和出行。
第九條 限價商品住房建設應遵循節約集約用地的原則,建設單位要嚴格執行國家、省有關技術規范和標準,優化規劃設計方案,采用成熟適用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和新設備,提高建設水平,確保工程質量、建設品質、裝修檔次、居住環境不低于同時期、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的標準。
第十條 限價商品住房的銷售價格按照福建省物價局《關于進一步加強保障性住房價格管理工作的通知》(閩價服〔2012〕308號)規定以及省、市相關規定,參照同地段、同品質普通商品住房市場價格的 70%-80%由市物價局確定,報市政府批準后向社會公布并執行。
第十一條購買限價商品住房可以按規定提取個人住房公積金、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申請商業性貸款。限價商品住房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由購房人按規定標準繳納。
第三章 申請條件
第十二條申請家庭或個人必須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申請人及其配偶在三明市區無自有住房,且申請之日前五年內在三明市區沒有住房交易行為,沒有享受過房改房、集資房、經濟適用房、限價商品房等政策性購房優惠。
(二)申請人或配偶在三明市區創辦企業(研發機構、小微企業,下同),或已被三明市區機關、企事業單位正式錄用或聘用。
(三)申請人或配偶必須符合以下人才條件之一:
1.國家“千人計劃”或“萬人計劃”人才;省“海納百川”高端人才聚集計劃人才、產業高地領軍人才或海西創業英才;享受國務院政府特殊津貼人員;百千萬人才工程國家級或省級人選;省級優秀人才。且在市區機關、企事業單位工作、服務或創辦企業滿六個月以上。
2.市級優秀人才;省級及以上重點學科、重點實驗室、工程技術研究中心或企業技術中心的學術技術帶頭人;省級及以上科技獎項目的主要完成人(排名前三位);經市委人才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認定的其他高層次人才。且在市區機關、企事業單位工作、服務或創辦企業滿六個月以上。
3.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全日制博士學位或高級技師技術職務(職業資格)的人員;符合我市年度引進人才指導目錄的緊缺急需人才。且在市區機關、企事業單位工作、服務或創辦企業滿一年以上。
4.具有中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全日制碩士學位或技師技術職務(職業資格)的人員。且在市區機關、企事業單位工作、服務或創辦企業滿二年以上。
5.具有國家承認的本科學歷或中級及以上技工資格的人員。且在市區機關、企事業單位工作、服務或創辦企業滿二年以上。
第十三條對市政府確定需要對接限價商品住房安置的市政建設、土地收儲、棚戶區及舊屋區改造拆遷項目,只要租住單位住房的拆遷安置對象符合第十二條第(一)項條件,則可以優先提供限價商品住房進行安置。
第四章 申請審核
第十四條申請人應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有配偶的,配偶應做為共同申請人。
第十五條限價商品住房取得預售許可證或辦理銷售備案后,由住房保障部門將房屋座落、數量、價格、申請方式、申請時間等相關配售信息在三明主要媒體上進行為期一周的公示。
第十六條申請限價商品住房時應如實申報家庭成員、戶籍、住房、就業等情況,申請購買限價商品住房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申請
申請人應當向戶籍所在地(或現居住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提出限價商品住房購買申請,按規定要求填寫申請表,并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1.限價商品住房申請審批表。
2.申請對象的戶口簿(含首頁)、身份證和婚姻證明的原件和復印件。
3.符合第十二條第(三)項規定的人才,必須提供相應證明材料的原件和復印件,如學歷證書、學位證書、專業技術資格證書、技能等級證書、榮譽證書等。
4.已被三明市區機關、企事業單位正式錄用或聘用的,提供用人單位錄用、聘用合同或文件的原件和復印件;在我市創辦企業(研發機構、小微企業)的,提供營業執照、法人登記原件和復印件。
5.用人單位出具的在本單位工作或服務時間證明、工資發放證明、申請人現家庭住房狀況證明、主要業績貢獻等證明材料。
6.從異地遷入或戶籍在異地的,需提供在原戶籍地住房保障部門出具的未享受過房改房、集資房、經濟適用房、限價商品房等政策性購房優惠的證明。
7.簽署同意審核機關調查核實申請人家庭信息等情況的授權書。
8.簽署誠信申購承諾書。
9.有關部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二)審查
1.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對需退回原件的材料進行核對,并加蓋核對公章,對核對情況負責。應自報名截止之日起5 個工作日內會同轄區內社區居委會,通過書面審查、入戶調查、信息查證、鄰里訪問以及信函索證等方式,對申請家庭成員信息、就業情況、住房狀況等基本情況進行調查核實,提出初審意見并在戶籍所在地或實際居住地公共場所張榜公布 7 日,公示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將申請材料和初審意見報送區住房保障部門審查。
2.區住房保障部門應在收到材料之日起 5 個工作日內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申請材料不齊全的應書面通知當事人或退回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并要求在 3 個工作日內補齊相關資料。區住房保障部門提出審查意見后,將申請材料報送市住房保障部門。
3.市住房保障部門將相關人才資料提交市公務員局,市公務員局在 10 個工作日內,按照人才分類及歸屬提交市人社局、科技局、經貿委、教育局、衛生局、宣傳部、農辦、臺辦、民政局等相關職能單位,相關職能單位應在 5 個工作日內向市公務員局出具人才審核意見。市公務員局將審核意見報市委組織部人才辦審定后報市住房保障部門。
4.市住房保障部門在 15 個工作日內,會同房管(房屋登記)、住房公積金等相關部門,就申請人及共同申請的家庭成員住房狀況、房產上市交易、住房公積金繳存情況,享受住房保障優惠政策及其它情況進行綜合審核認定。對符合申購條件的,在市區主要報刊及三明市建設信息網進行公示,公示期 7 日。經審核和公示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市住房保障部門予以登記、簽署最終審核意見。不符合條件的,由市住房保障部門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申請人對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市住房保障部門申請復核,市住房保障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進行復核,并在 15個工作日內將復核結果書面告知申請人。
第五章 配售管理
第十七條限價商品住房采取分批次和公開抽簽、搖號相結合的方式確定選房順序,申購人依據選房順序的先后依次選房。
第十二條第(三)項第 1 至 5 類人才,分別按第 1 至第 5 批次選房,同批次條件下采取抽簽、搖號等方式確定選房先后順序?,F場抽簽、搖號和選房工作由住房保障部門邀請相關監督等職能部門人員到現場監督,現場公布抽簽、搖號和選房結果,并向選房人核發《限價商品住房準購證》,注明所選房屋的座落、房號、面積及簽訂合同的時間、地點等信息和要求。抽簽、搖號和選房結果在三明市建設信息網等三明媒體上進行公示,公示期限為 7 天。
第十八條申購人持《限價商品住房準購證》和相關證件、材料在規定的時間內,到指定地點與銷售單位簽訂購房合同。未取得住房保障部門核發的《限價商品住房準購證》的,銷售單位不得與申購人簽訂購房合同,房屋權屬登記部門不得給予辦理購房合同備案和權屬登記。申請人未在規定的期限內參與抽簽、搖號、選房或選房后未在規定時限內簽訂購房合同、簽完合同后未按規定繳交房款的,視為自動放棄購買資格,且自放棄之日起 3 年內不得再次提出住房保障申請。
第十九條符合第六條第(四)項規定,住房困難戶較多的國有大型企業、大專院校、三甲醫院提供自用土地建設限價商品住房的,房源按照第十二條第(一)、(二)項準入條件面向本單位職工銷售。
第六章 售后管理
第二十條限價商品住房購房人擁有有限產權。本規定實施后簽訂銷售合同購買的限價商品住房,在取得《房屋所有權證》之日起五年內不得上市轉讓。辦理限價商品住房權屬登記時,登記機關應當在房屋所有權證和土地使用權證上注明“限價商品住房(有限產權),不滿五年不得上市交易”等內容。其中,限價銷售給企業的員工公寓,還另需注明“限價員工公寓,上市交易需取得政府同意并由政府回購”等內容。
第二十一條限價銷售給企業的員工公寓原則上只用于出租不得上市交易。確需上市交易的,需取得房屋所有權證滿五年并報經市政府同意后,由市直行政事業資產營運管理中心代市政府回購?;刭彆r,售房企業需按國家、省、市現行政策補交土地出讓金,依法辦理土地出讓變更手續。回購價格按以下方式計算:回購價格=原購房合同價+(交易時點同地段、同品質商品住房市場指導價-原購房合同價-補交的土地出讓金)×50%。
第二十二條限價商品住房(限價員工公寓除外)上市交易時,必須交納房屋溢價收益款。房屋溢價收益款按照上市交易時點同地段同類普通商品住房市場指導價與原購買限價商品住房合同價格差價的 30%核定。限價商品住房溢價收益款繳入市級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項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設和管理等支出。未按規定繳納房屋溢價收益款的,房屋權屬登記部門不得給予辦理權屬登記。
第二十三條限價商品住房所有權人在限制上市交易年限內,不得將所購限價商品住房轉賣、兌換、贈與、作價入股。
第七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四條限價商品住房建設和銷售管理行為,依法接受有關部門的監督,參與限價商品住房建設和銷售的有關單位應當積極配合。
第二十五條建設單位違反本規定進行建設和銷售的,由相關部門責令改正,并根據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約定和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
第二十六條申購人提供虛假證明材料等騙取限價商品住房的,收回限價商品住房并依法注銷房屋所有權證和土地使用權證。同時將其行為記入個人信用檔案,不得再享受住房保障政策。收回限價商品住房產生的相關損失與后果由申購人自行承擔。
第二十七條對出具虛假證明的單位和個人,依法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八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限價商品住房建設、審核、銷售、管理等工作中,存在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行政監察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八章
附 則
第二十九條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條本規定由市住建局負責解釋。
三明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4年10月8日印發